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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救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学生资助、就学帮扶等教育救助措施。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学生资助项目包括: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上级拨款、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 资助中心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资助中心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

(一)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1.学前教育

资助项目: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资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

2.义务教育

资助项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在籍在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寄宿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资助标准: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发放;非寄宿生标准为寄宿生的50%(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分学期发放)。

(二)黄石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

1.救助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在幼儿园、中小学就读且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且被民政部门纳入本年度临时救助对象的贫困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临时救助对象)学生。

2.救助标准

特困学生学籍在黄石城区为1120元/月。

第五章  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纳入困难学生资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评定程序按《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前认定的,纳入当学期资助范围;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后认定的,纳入下学期资助。

第十六条  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对“六类人群”之外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监测“第七类”人群的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学生资助有关政策与实际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人。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发放补助资金。每年10月25日前,学校将受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发放,春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务查,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