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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延缓入学办理

休 复 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转    学

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所需材料:(1)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提交书面申请;(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3)病历和医药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