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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一文速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政策原文: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国务院日前公布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就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范围、方式、处理等予以系统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领导主体,负责监督本级政府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有关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

监督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全方位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关注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体现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执法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与适当性,主要内容为:

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适格;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执法内容与手段是否违法或明显不当;

执法过程是否文明、规范;

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包括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

行政执法制度监督:执法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内容为:

主体资格制度,健全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做好准入和退出工作;

执法程序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执法标准制度,遵照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权责明确与权责统一;

与刑事司法衔接、体制改革中的法治建设、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为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并配套相关措施。

日常监督: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覆盖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程序等。

重点监督:主要针对为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具备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专项监督:主要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和问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的措施: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开展检查、访谈、暗访;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其他必要的措施。

监督处理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制发督办函或意见书,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决定书,并就涉及重大问题、未依法履职、未纠正问题的情况提出人员处理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报送纠正情况;有权机关对处理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复议诉讼监察衔接: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按照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

保障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与教育培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制度文本的更新,更是一场深刻的执法理念革新与权力运行方式的升级。它将监督的“探照灯”制度化、常态化,旨在让每一次执法都承载着公平正义的重量,让每一项权力都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对于广大企业和群众而言,这意味着更少的“任性执法”和“模糊地带”,更多的预期稳定和权益保障。对于执法人员,这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督促其提升专业素养,在规范中更有底气地履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被有效监督,社会活力的闸门将更加顺畅打开。我们期待并相信,随着条例的落地生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将从一个目标,内化为每一名执法者的行动自觉,外化为每一个市场主体和公民可感可知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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