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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下陆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6626 发布日期: 2024-09-13 发布机构: 下陆区医保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下陆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下陆区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曹跃林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82号
受委托单位:下陆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映鸿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82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 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陆 区医疗保障局委托下陆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对除医保经办机构之外的下陆区行政区域 范围内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开展行政 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 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除医保经办机构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 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 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2.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 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3.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4.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5.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 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6.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 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除医保经办机构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 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 文书。具体包括:
1.根据市区两级事权分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 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 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2.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罚;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5.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6.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委托执法要求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 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 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未正确实施或超越委 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 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 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 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委托执法事项相关办事流程,防范、化解行政执法 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受委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 按委托单位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单位按照区人 民政府有关规定备案。
(六)受委托单位必须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 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 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 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委托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调整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 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 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 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新规定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 期限等进行相应变更或补充。
六、附 则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经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 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壹份, 由委托行政机关报区司法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