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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下陆区医疗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曹跃林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82号

受委托单位:下陆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石映鸿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82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陆区医疗保障局委托下陆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对除医保经办机构之外的下陆区行政区域 范围内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开展行政 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医保经办机构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3.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4.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5.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6.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医保经办机构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 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1.根据市区两级事权分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2.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罚;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5.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6.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委托执法要求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未正确实施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委托执法事项相关办事流程,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受委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 按委托单位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由委托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备案。

(六)受委托单位必须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 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委托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调整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新规定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进行相应变更或补充。

六、附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经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壹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区司法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