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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62669 发布日期: 2024-10-10 发布机构: 下陆区市监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区局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主体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治理重点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重点督促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主体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充电电费严格执行充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1-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元执行);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并公示运营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将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收费明细,内容包括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服务费金额、收费总金额等。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10月-2024年12月)。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同街道、社区等部门协作配合,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充电设施点开展信息摸底,形成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治理工作台账。同时,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责令改正等方式方法,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要求实行价费分离、执行充电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行为。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5年1月-2025年5月)。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日常检查、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执行充电价格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落实价费分离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将专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醒告诫、责令整改等情况及时梳理分析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要求,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断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广泛宣传,强化协作。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充分发挥“12315”市场监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快速办理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投诉举报。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综合运用联合研判、联合监管等方式,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三)认真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场监管所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工作进度,并于2025年6月23日前将电动自行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统计表一并报送至区局市场监管科(见附件)。
附件: 1.电动自行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3.《黄石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4.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5.居民合表用电电价
黄石市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