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关于印发《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容错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 施方案》精神,在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的“店 小二”精神,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总 结《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一)》执行情 况的基础上,区局编制了《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 错清单(二)》(附件1,以下简称《容错清单》)。现就《容错清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容错清单》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市场监 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所编制的首次轻微 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清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监 管所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 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容错清单》所列的违 法行为,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容错清单》所列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 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二)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 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据,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三)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对《容错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 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目的、手 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 适用条件

适用《容错清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实施《容错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

(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容错清单》。

四、 处理依据

适用《容错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监管所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在进行核查处理时,《容 错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五、 处理措施

(一)执法机构经核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容 错清单》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通过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措施予以纠正;需要责令 改正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 令限期整改并报告改正情况,执法机构核实确认纠正情况后,不 予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  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未列入《容错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行 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容错清单》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参照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 改正及改正核实情况等内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 有关要求

(一)加强清单管理。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监管所应每月报送《容错清单》的执行情况及工作建议(附件2)报送区局法规科,其中典型案例不少于1个并填写《典型案例情况表》

(附件3),区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容错清单》执行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二)强化以案释法。执法机构在适用《容错清单》时,要 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加强批评教育, 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市场

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强化执法监督。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监管所要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容错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报告。联系人:李芳;联系电话:0714-6577526。

附件:1. 《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第二批)

      2.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情况统计

      3.典型案例情况表

黄石市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

(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