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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8476 发布日期: 2024-01-31 发布机构: 黄石市人社局 下陆区人社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 区、下陆区、铁山区)和大冶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
标准为19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阳新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所托管的区
域执行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 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 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