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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下陆区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1681 发布日期: 2024-11-22 发布机构: 下陆区财政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下陆区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区民政局 | 城市低保 | 城区730/月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23】23号)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城区1460/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 |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对象。 黄石城区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460元/月; 黄石城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 2336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者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3〕6号) | |
临时救助 | 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或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情形较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情形特别严重的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支出型救助标准:(1)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个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3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5000 元;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支出在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15000元。(2)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个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4000 元;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支出在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3)对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各类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4)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参照本条(1)、(2)款的标准进行救助。 |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黄石市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黄民政发[2019]6号) | |
高龄津贴 | 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 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12〕34号) |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 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或失能老年人。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市委 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21﹞16号) | |
城市特困丧葬补贴 | 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对象。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区1460/月 丧葬补助标准:按当地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58号)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70元/月/人。 | 具有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人(仅大冶市)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黄石市民政局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标及发放工作的通知》(黄民政函[2021]51号)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100元/月/人。 |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 | |
区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资金 | 0-6岁残疾儿童,人/年/5000元 | 全区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 | 黄石市残联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区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资助参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320元资助;三类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2号) |
区卫健局 | 特扶伤残 | 伤残6960元/年。 | 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 |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特扶死亡 | 死亡9000元/年。 | 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 |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新增) | 1.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20元; 2.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390元; 3.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60元。 | 纳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在其治愈、康复或死亡的下一个年度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口委(2012)3号); 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 |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新增) |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率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 一、准入条件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二、排他条件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 |
计划生育失独人员交通补助(新增) | 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对49-65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每年发放800元交通补助。 | 49-65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 | 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发[2022]13号); 黄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生育关怀助你行”项目经费的通知》。 |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 |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胡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 1933年以后出生的,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
区水利和 湖泊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元。 | 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并在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登记为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区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搬迁结束后再次自行迁出安置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符合上述条件,同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土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登记为扶持人口。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鄂移[2006]175号)、 |
区应急管理局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 | 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202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