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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下陆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下陆区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下陆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陆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了履约验收标准、方法和内容的,按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书。
第四条 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二章 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按照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原则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依法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合同履行纠纷,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及违约失信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
第六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第三方机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要求择优确定。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履约验收,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对验收意见进行书面确认。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以采购人名义向供应商出具验收书。
第八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验收意见真实有效;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不得以不真实的验收数据和证明材料影响验收质量,不得串通合谋合同当事人进行虚假验收。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第三方机构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提供验收相关资料,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证据材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行业采购履约风险研究,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主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进行情况说明,并作为验收档案的组成内容。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前期参与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第三方机构接到采购人委托通知后,应及时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人员、熟悉采购需求的专业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涉及专业技术或专业服务的,应当邀请专业技术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验收。按约定验收需检验检测的,应当以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名义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得由供应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替代。选择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采购人确认同意。
第十五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确认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采购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采购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具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履约验收:
(一)归集验收依据。实施验收前,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封样样品等验收依据进行归集。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应约定验收依据资料移交、保管和签收等事项。
(二)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每项技术、服务、安全、质量、数量等内容,结合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认真编制“验收内容项及其验收标准清单”,验收清单要全面客观反映货物供给、服务承接和工程施工完结情况,并依据验收清单内容的特点制定验收实施方法,形成总体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全面完整,确保合同履约要素验收不缺项漏项和不降低标准。
(三)验收实施。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制定的验收实施方法和验收清单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清单列明的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逐项验收,并提供相对应的验收印证资料进行验收印证。验收印证资料包括不限于技术资料、测试测评资料、检验检测资料、专家论证资料、调研分析资料、分期验收资料、工作量及采购需求变更情况说明材料等,验收印证资料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完整性,并确保相关验收印证资料具有证明效力。
(四)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报告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制作,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的,受托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采购人提交验收意见报告并附全套验收资料。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审查,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
第十七条 对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重新验收费用。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委托费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复杂程度及验收工作量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或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外):
(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合同履行中未订立补充合同或未按规定条件及标准订立补充合同的追加采购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采购人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采购人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第三方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阻挠、欺骗或者消极应付。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第三方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下陆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