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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黄发改体改〔2022〕153号)文件精神,全面摸清我区现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规定和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在2022年5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重点
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动标准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政策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
1.实行地方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奖补、目录清单、资质认定、推荐指定、标准、备案等手段,以及通过签订协议、备忘录或其他合作方式,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实施垄断;
2.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3.提高准入门槛,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政策措施;
4.以环保治理等为由变相增设审批条件,设置附加条件;
5.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二)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商务办、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
1.出台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负面清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限制性措施;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
4.变相强制外资企业、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区别对待;
6.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7.设定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8.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或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办、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2.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者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3.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5.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6.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7.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
8.以备案、注册、年检、认证、网签、入会、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9.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特别是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10.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
11.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
12.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
13.以没有审批权限、不了解企业背景为由,要求民营企业提供证明或者拒绝获得竞买人资格;
14.非金融机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征信、p2p、网贷”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15.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四)持续清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2.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3.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5.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6.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等;
7.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资格条件,妨碍市场主体平等进入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市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将经营者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三、清理方式
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四、清理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一)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二)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其他部门正在部署开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科学统筹做好衔接。
五、清理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21日)
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市直各部门清理工作做法,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
各部门按照专项清理整治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找出问题根源,对于能够及时整改的,提出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
(三)专班审查阶段(8月31日至9月10日)
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将清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四项清理工作牵头单位,由区联合工作组组建专班对全区清理结果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汇总报送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区联合工作组清理审查工作专班根据审查结果和实地访查情况,形成本次专项清理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告,分头对口上报市四项清理工作牵头单位。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组建工作专班。由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清理审查工作专班,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材料进行审查。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明察暗访。
(三)坚持问题导向。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登记造册、摸清底数,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四)健全审查机制。严格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所属项目 | 文件名及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所属项目”栏应填所清理事项属于四个清理范围和重点的第几项内容。
2.“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3.“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4.“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