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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辨别和防范风险的提示
日期:2024-06-26
来源:区政府办
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非地方金融组织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擅自使用含有相关地方金融业务字样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近似字样,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正规地方金融组织合法权益,提醒社会公众选择正规地方金融组织办理业务,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审慎评估未经审批企业相关风险,切实防范自身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