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民营经济期待“繁花”绽放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近日,省政府出台《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简称《办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该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民营经济是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短板,民营企业总量规模偏小,领军企业不强,创新发展不足。《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短板,从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创新发展、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方面,逐一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办法》提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湖北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方面,《办法》明确,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湖北还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为激发民企改革创新活力,《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做强做优;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湖北还将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如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要素保障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专精特新发展。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提供水电气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发挥协会商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搭建民营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不同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开拓市场、化解纠纷。《办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湖北还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企业预留发展空间;在发生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