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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黄石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生物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黄石生物医药企业引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推动黄石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地,特制定本文件。
1.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不含大冶市、阳新县,下同)研发的创新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省药监局黄石分局、各城区政府)
2.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的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等)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省药监局黄石分局、各城区政府)
3.对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一品种,不同规格按一个品种进行奖励),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省药监局黄石分局、各城区政府)
4.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临床研究所需少量进口的药品原材料、仪器设备、生物样品、原研对照药等,研究出台通关便利化措施,随批随进,并可直接使用。 (责任单位:黄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黄石分局、各城区政府)
5.对MAH注册和生产在外地但在我市实现销售的生物医药总部经济企业,各城区政府可按照《黄石市关于支持城区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黄财库发〔2022〕130号)执行。(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对MAH注册在外地但委托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的新增单品,各城区政府可按照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对每年地方贡献达到3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80%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90%给予奖励。奖补政策由各城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双方协议予以明确,市财政局将地方贡献的市级部分按照上述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各城区。(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对MAH在我市注册、生产和销售的新增单品,各城区政府可按照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对每年地方贡献达到3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85%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不满2000万元,按90%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95%给予奖励。奖补政策由各城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双方协议予以明确,市财政局将地方贡献的市级部分按照上述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各城区。(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凡新获批的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文号:含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不含兽类药品,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和市域外MAH转移到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的证书(不含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按10万元/件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黄石分局、各城区政府)
9.积极支持我市MAH所持有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获批上市后,向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申报挂网,并积极争取纳入医保目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10.支持MAH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聚才用才的若干措施》(黄人才〔2021〕3号)文件执行,对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城区政府)
11.对于掌握“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含相关平台、实验室、基地等),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扶持。
12.企业依照本措施获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量,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次年度兑现上年度的奖励。
13.相关资金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细则和计划,落实本规定;与国家、省同类奖励不重复执行;此前相关奖励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冶市和阳新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