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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下陆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
各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等要求,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区机构改革等情况,现将我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资格,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和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发文。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因工作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调整公布。
四、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范围的单位,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省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新区(街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区直部门等同管理,各垂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
附件:下陆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下陆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序号 | 制定主体 |
1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
2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黄石市下陆区教育局 |
5 | 黄石市下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6 | 黄石市下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黄石市下陆区民政局 |
8 | 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 |
9 | 黄石市下陆区财政局 |
10 | 黄石市下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黄石市下陆区住房保障局 |
12 | 黄石市下陆区建设局 |
13 | 黄石市下陆区城市执法管理局 |
14 | 黄石市下陆区水利和湖泊局 |
15 | 黄石市下陆区文化和旅游局 |
16 |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健康局 |
17 | 黄石市下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黄石市下陆区应急管理局 |
19 | 黄石市下陆区审计局 |
20 | 黄石市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黄石市下陆区统计局 |
22 | 黄石市下陆区医疗保障局 |
23 | 黄石市下陆区政府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